香港新公司條例:限制披露住址及身分識別號碼
日期:2013-02-27 發布者:深圳香港公司注冊
新《公司條例》下的新條文
- 新《公司條例》(下稱「新條例」)引入一套制度,務求在保障私隱與顧及公眾取得個人資料的需要兩者之間取得合理的平衡。在2013年1月,有超過一百萬名董事及前董事的個人資料顯示在公司登記冊上。
- 根據新條例第54條,董事的通常的住址及任何人士的完整身分識別號碼(下稱「受保護資料」),將不提供予公眾查閱。
- 就董事而言,新條例規定須提供通常的住址外,亦須提供通訊地址。公司登記冊上只顯示董事的通訊地址。
- 至于個人的身分識別號碼,其中若干數字會被遮蓋,只有部分的身分識別號碼(例如: A123***(*)),會載于公司登記冊上給公眾查閱。
- 鑒于本處載有通常的住址及身分識別號碼的現有紀錄數量龐大,新條例第49條規定已載于公司登記冊上的資料只會在有關人士提出申請及繳付費用后,才不再讓公眾查閱。
- 如個人的通常的住址不提供予公眾查閱,公司登記冊上則會以該人提供的通訊地址取代其不提供的住址,讓公眾查閱。至于身分識別號碼,部分號碼仍會載于公司登記冊上,讓公眾查閱。
- 根據新條例第55及56條,若以董事的通訊地址未能與董事通訊,公司注冊處處長(下稱「處長」)可在考慮有關董事和公司提出的申述后,將該董事的通常的住址放上公司登記冊,作為其通訊地址,讓公眾查閱。處長將董事的通常住址放上公司登記冊的決定有效期為五年。
- 此外,根據第52及59條,有關公司的債權人或任何其他有充分利害關系的人士可向法院申請,命令處長披露不提供的資料或受保護資料,以取閱有關資料。
《公司(住址及身分識別號碼)規例》擬議的條文
- 《公司(住址及身分識別號碼)規例》擬訂明只有公司成員、公職人員、公共機構、清盤人及其他指定人士可取閱受保護資料。
- 該規例將于2013年5月呈交立法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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