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與墨西哥簽《防逃稅》協議生效
日期:2013-03-12 發布者:深圳香港公司注冊
香港和墨西哥在2012年6月18日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墨西哥合眾國政府關于對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的協定》(《該協定》)。
根據《該協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該協定應在各自履行必需的所有內部程序并互相書面通知后,自后一份通知收到之日后第三十日起生效。
為使《該協定》生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稅務條例》第49(1A)條的規定,于2012年10月9日藉2012年第160號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該命令在2012年10月24日立法會會議上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后審議的程序。立法會并沒有藉決議將該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訂,審議期限于2012年11月21日屆滿后,該命令自2012年12月14日起實施。香港在2012年12月18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墨西哥發出了通知,并在2013年2月5日收到墨西哥于2013年2月4日發出的書面通知,確定其亦已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因此《該協定》于2013年3月7日起正式生效。按《該協定》第二十八條第2款的規定,《該協定》的條文對就2014年4月1日或之后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的香港稅項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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