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香港居民的個人人民幣服務通知
日期:2012-08-30 發布者:深圳香港公司注冊
應香港金融管理局于2012年7月25日發出之通告,自2012年8月1日起,香港認可機構可以向非香港居民的個人客戶(即非香港居民身份證持有)提供人民幣服務。
本行現公布于2012年8月1日起開始提供以下服務:
非香港居民的個人客戶之人民幣帳戶開立與接受存款;
非香港居民的個人客戶之人民幣兌換;
非香港居民的個人客戶之跨行轉賬與匯款
非香港居民的個人客戶可到以下指定之匯豐銀行分行辦理個人人民幣服務。匯豐網上理財、流動理財、理財易中心(包括自動柜員機及「存錢妥」服務)及自動化電話理財服務暫時未能處理有關服務直至另行通告。
香港總行 | 旺角分行 |
中環分行 | 始創中心分行 |
太古廣場分行 | 沙田廣場分行 |
太古城中心分行 | 上水中心分行 |
熙華大廈分行 | 元朗分行 |
百德新街分行 | 翔天廊分行 |
128皇后大道中分行 | 屯門市廣場分行 |
德輔道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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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敦道238號分行 |
又一城分行 | 海洋中心分行 |
德?;▓@分行 | 尖沙咀分行 |
請注意非香港居民的個人人民幣服務受本行現行所發出之有關個人人民幣服務條款及規則以及一般銀行及戶口服務細則所規限。此外,以下則只適用于非香港居民的個人客戶:
1. 適用于香港居民人民幣兌換的限額與規定,如現行每日20,000元人民幣(可不時更改)的個人兌換上限,并不適用于非香港居民進行的人民幣兌換交易;
2. 往來內地或其他香港以外地區的跨境匯款,則受限于收款或付款方所在地的相關規則和規定。
3. 當客戶成為香港身份證持有人,必需立即通知本行。
4. 非香港居民簽發之人民幣支票只可用于香港及不可用于內地。
此規定由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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