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駐深圳代表處的設立
外商駐中國代表處,亦稱為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代表處審批程序簡單,無注冊資本要求,但代表處不可以直接進行經營性活動,只能代表境外公司進行其經營范圍內的業務聯絡、產品介紹、市場調查和技術交流等業務活動。代表處不具備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其境外的公司承擔。
設立條件
●該外國企業必須于所在國合法注冊
●該外國企業必須于所在國成立兩年或以上
●該外國企業必須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外國企業必須委派一名首席代表
●外國企業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委派1至3名代表
代表機構名稱
外國企業國籍(地區名)+ 外國(地區)企業中文名稱 + 深圳代表處
外商駐中國代表處所需資料
1.公司文件,須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司并經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
a.外國企業住所證明
b.公司營業執照
c.公司章程或組織協議
e.以上文件的中文翻譯
2.銀行資信證明
3.辦公地址文件
a.辦公場所租賃合同
b.出租房產權證復印件,加蓋出租房公章
c.房地產交易中心出具的房產租賃備案證
e.物業管理公司出具駐在證明
4.首席代表、代表文件
a.個人簡歷
b.個人身份證明,須經公證認證
5.首席代表、代表任命書,須經公證認證
6.設立深圳代表處申請書
7.審批機關需要的其它文件
代表處工商后續
代表處成立后應每月做帳報稅及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記機關提交年度報告。年度報告的內容包括外國企業的合法存續情況、代表機構的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及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費用收支情況等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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