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香港商標
商標
商標是一個標志,用以識別不同企業的商品和服務。商標可以由文字(包括個人姓名)、征示、設計式樣、字母、字樣、數字、圖形要素、顏色、聲音、氣味、商品的形狀或其包裝,以及上訴標志的任何組合所構成。能夠籍書寫或繪圖方式表述的標記,才可以注冊為商標。商標一經注冊,便可就有關商品及服務擁有該商標的專有使用權。
商標保護與公司注冊的分別
在香港,公司名稱、業務名稱以及商標的注冊分別受不同的法例和制度規制。公司名稱的注冊由公司注冊處辦理,業務名稱的注冊由稅務局商業登記署辦理,而商標注冊則由商標注冊處負責辦理。把業務或公司名稱注冊,并不代表擁有以該名稱作為商標的權利。
商標注冊優先權
申請人如在提交申請之日前六個月內,已就相同商品或服務在巴黎公約國或世貿成員國提交同樣商標的注冊申請,便可享有商標注冊優先權。另外,申請人可就不同貨品或服務列出聲稱具有優先權的不同日期。
商標注意事項
1、任何人未經許可,在香港就相同或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使用與某注冊商標相同或相類似的標志,即屬侵犯該注冊商標;
2、任何人如使用馳名商標,即使是用于不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也可能侵犯了該商標。
申請商標所需資料
1.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
2.申請人的營業執照或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3.商標圖樣(電子檔);
4.該商標的指定商品或服務。
注冊時間
有關申請如沒有不足之處,而擬注冊商標又沒有遇到反對,則整個程序(由商標注冊處接獲申請至批準商標注冊)需時可短至六個月。
商標有效期
商標注冊日期會追溯至注冊申請的提交日期,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商標續展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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